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忠、陳科言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
9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