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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張文慧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州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裁判日期:2017-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