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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3號原 告 林瓊茹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玲琍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