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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劉家沁即劉嘉慶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表明請求確認債權無效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為何,亦未繳納裁判費,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不符,起訴不合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請求確認多少債權無效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無效
裁判日期: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