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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2號原 告 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勇上列原告與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3,529,9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 彬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