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3號原 告 楊子華被 告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雲被 告 豐隆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9,2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附表: │├─────────────────────────────┤│㈠被告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58,929股×每股金額10元││ =589,290元。 ││㈡豐隆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100股×每股金額10000元= ││ 1,000,000元。 ││㈢上開㈠+㈡=589,290元+1,000,000元=1,589,2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存在
裁判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