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0號原 告 蔡志文被 告 陳春暉
蔡文弘張秀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