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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2號原 告 李宗貴

陳勝勇余東鑫余秋雄呂玉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被 告 林瑞成

王献璋黃圓圓謝惠明楊筆村戴文威吳培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等人於擔任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內所得支領報酬之總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
裁判日期:2017-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