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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林盟景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菊枝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0,8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6,200元/㎡×69.6㎡+系爭房屋課稅現值93,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1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