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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昭陽訴訟代理人 呂蘭蓉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4,8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裁判案由:請求行使歸入權
裁判日期:201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