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李福星被 告 允太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勇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