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黃平德被 告 仁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 駿被 告 羅沛淇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 慶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債權人得依同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訴請第三人回復原狀,以保全其債權。此與民法第244條所規定債權人之撤銷權,係以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為前提,因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得訴請法院撤銷之,以保全其債權者,其二者之法律關係截然不同(最高法院法院88年台上字第2122號判決參照)。再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羅沛淇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附表一所示土地;被告仁智營造有限公司、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附表二所示建物,所為之信託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訴請確認信託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並代位請求回復登記,參照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6,018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附表一(元之單位為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編│ 土 地 坐 落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核定價額 ││號│ │(元/㎡) │(㎡) │ │ │├─┼────────┼─────┼─────┼────┼──────┤│1 │臺南市下營區仁里│11,300元 │9.18 │全部 │103,734元 ││ │段634地號土地 │ │ │ │ │├─┼────────┼─────┼─────┼────┼──────┤│2 │臺南市下營區仁里│11,299元 │172.24 │全部 │1,946,140元 ││ │段634-1地號土地 │ │ │ │ │├─┼────────┼─────┼─────┼────┼──────┤│3 │臺南市下營區仁里│11,300元 │161.88 │全部 │1,829,244元 ││ │段634-2地號土地 │ │ │ │ │└─┴────────┴─────┴─────┴────┴──────┘附表二(元之單位為新臺幣)┌─┬────────┬──────────┬─────┬──────┐│編│ 建號 │ 建物門牌號碼 │課稅現值 │核定價額 ││號│ │ │ │ │├─┼────────┼──────────┼─────┼──────┤│1 │臺南市下營區仁里│臺南市○○區○里街51│826,300 │826,300 ││ │段257建號 │號2樓之1 │ │ │├─┼────────┼──────────┼─────┼──────┤│2 │臺南市下營區仁里│臺南市○○區○里街51│722,800 │722,800 ││ │段258建號 │號2樓之2 │ │ │├─┼────────┼──────────┼─────┼──────┤│3 │臺南市下營區仁里│臺南市○○區○里街51│826,300 │826,300 ││ │段259建號 │號3樓之1 │ │ │├─┼────────┼──────────┼─────┼──────┤│4 │臺南市下營區仁里│臺南市○○區○里街51│806,300 │806,300 ││ │段260建號 │號3樓之2 │ │ │├─┼────────┼──────────┼─────┼──────┤│5 │臺南市下營區仁里│臺南市○○區○里街51│826,300 │826,300 ││ │段261建號 │號4樓之1 │ │ │├─┼────────┼──────────┼─────┼──────┤│6 │臺南市下營區仁里│臺南市○○區○里街51│806,300 │806,300 ││ │段262建號 │號4樓之2 │ │ │├─┼────────┼──────────┼─────┼──────┤│7 │臺南市下營區仁里│臺南市○○區○里街51│806,300 │806,300 ││ │段263建號 │號5樓之1 │ │ │├─┼────────┼──────────┼─────┼──────┤│8 │臺南市下營區仁里│臺南市○○區○里街51│806,300 │806,300 ││ │段264建號 │號5樓之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