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奇鴻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曾國展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