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王續樺
鍾艾蓁鍾昀達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建能間請求給付房屋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7,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