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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王續樺

鍾艾蓁鍾昀達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建能間請求給付房屋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7,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價款
裁判日期:201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