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陳淑貞被 告 許桂菁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2,900元,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9114號執行卷稽之無誤,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應為該金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5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8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