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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陳昭銘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8,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17-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