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謝添籌被 告 謝語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6,113元【即所請求移轉登記之房地價額,土地部分:33,1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1.23平方公尺=3,019,713元,加計建物106年度課稅現值716,400元,合計為3,736,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