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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陳火山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杰祺、陳盈文、吳玉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9,6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附表:

(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660元(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276平方公尺=1,502,160元。

(二)臺南市○○區○○段○○○○○號土地:660元(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21平方公尺=1,531,860。

(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630元(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97平方公尺=1,132,110。

(四)臺南市○○區○○段○○○○○號土地:660元(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758平方公尺=1,820,280。

(五)臺南市○○區○○○段○○○○○號土地:670元(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84平方公尺=793,280。

(六)綜上合計為6,779,690元。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