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7號再審原告 唐水蓮上列再審原告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而在前訴訟就標的價額計算,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在再審程序自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準此,因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74號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該案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00元,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二審訴訟標的價額課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童來好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趙 彬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