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王蕙君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