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5號原 告 陳富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投標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