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6號原 告 太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軒冠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蔡永杰、蔡龍奇返還代扣繳租賃所得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4,2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