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8號抗 告 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何清池等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契約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106年度補字第53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8號抗 告 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何清池等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契約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106年度補字第53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