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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許漢卿上列原告與被告老船長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61,5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裁判日期: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