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許漢卿上列原告與被告老船長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61,5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