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0號原 告 王媺禮訴訟代理人 蔡鍾興被 告 康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4 分之1 )及其上同段280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 號,上開土地及建物,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長虹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再依原告所提出本院民國105 年2 月16日南院崑103 司執簡字第87252 號執行命令,系爭房地之經本院公開拍賣後,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424,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24,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