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1號原 告 蘇陳富英

朱雪鄉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文雄間確認租賃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次按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6年者,依其原約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90號裁定意旨可參)。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就被告與他人共有之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存在,是本件核屬租賃權涉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租賃權之權利存續期間(即6年)之租金總金額計算。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三七五租賃契約之每年租金金額(請自行依系爭三七五租約所約定之租額計算方式,換算成每年新臺幣金額),據以計算6年期間之租金總金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證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日期:201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