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9號原 告 張振坤兼 法 定代 理 人 曾淑芳原 告 張鈺欣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延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源等6 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萬726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61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18 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