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0號原 告 吳恩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禾緣間請求返還土地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㈠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返還土地權狀,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應以權狀之不動產即臺南市○○區○○○段○○○○○○○○號(應有部分1/6)之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㈡茲據原告補正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該地號面積為60平
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800元,是該地號價額至少有38,000元,惟原告表示業以30萬元出售系爭土地予他人,係為辦理移轉登記而提起本件訴訟,是上開地號已有交易價額,應以交易價額30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