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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7號原 告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晁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9,8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日期: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