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軒轅神宮法定代理人 黃水稻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萬6670元(計算式:原告陳報參與重劃之19筆土地面積總和土地評定單價=2489.02㎡8500元/㎡=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8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