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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1號原 告 林家瑞被 告 李崇勇

李琦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份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5,520元(計算式:每股10元×364,552股=3,645,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日期: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