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1號原 告 林家瑞被 告 李崇勇
李琦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份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5,520元(計算式:每股10元×364,552股=3,645,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