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4號原 告 黃啓銘被 告 洪淑惠
沈銘憲沈勇廷沈如君沈俐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即原告主張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