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 顏嘉億
顏江恩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王奐淳律師田杰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限定繼承利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40,3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