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3號原 告 陳建助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連凱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為據繳納判決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