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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林信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娟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日期: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