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林信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娟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