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8號原 告 施清太訴訟代理人 林飛生原 告 施大田
施大雄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正等22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371號判例要旨參照)。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祭祀公業許問之如附表所示土地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比例為核定之標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第1項聲明即以如附表所示土地價額為基準,按原告主張其等所佔之派下權比例計算;第2項聲明即以如附表所示土地價額為基準,按被告陳鈺莨、陳嘉琮、陳金福、陳長賢、陳巧雪、陳雅婷等人所佔之派下權比例計算),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附表: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 土地面積 │權利│所有權人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範圍│ │├─┼───────┼───────┼──────┼──┼──────┤│1 │臺南市仁德區 │11,300元 │1,324.66 │全部│祭祀公業許問││ │太乙段776地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