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陳萬山法定代理人 陳秀味
陳秀蓮被 告 陳春珍
陳威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珍、陳威良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49,902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105年1月公告現值1,900元/平方公尺×面積2,490平方公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105年1月公告現值2,300元/平方公尺×面積3,964.74平方公尺)=13,849,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