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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黃水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6,898,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裁判日期:20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