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游乃治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景惟、蔡春月、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所有權人、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所有權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所有權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所有權人、許智偉、駿達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等人間因請求遷讓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陳明系爭遭占用之車位之面積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車位之總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原告主張之約略占用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占用土地之每平方公尺最新公告現值)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