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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4號原 告 林貞期

林家慶林志隆林世崇林翔生林永澤林晉輝林明璋林永哲林榮三林文毅林宏哲林洪桂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林文敏法定代理人 林永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土地,均如附表四「房份比例」欄所示之比例移轉與各該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為斷。又登記於被告名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4,341,752元(財產價額計算式詳見附表一至三),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即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如附表四「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詳如附表四「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一:

┌──┬───────┬─────┬──────┬──────┬─────────┐│編號│ 土 地 座 落 │土地面積 │ 公告現值 │原告請求移轉│ 計 算 式 ││ │ │ │(新臺幣) │之權利範圍 │(元以下四捨五入)│├──┼───────┼─────┼──────┼──────┼─────────┤│ ⒈ │臺南市麻豆區 │5028.29㎡ │2,300元/㎡ │3分之2 │5028.29*2,300*2/3=││ │興國段576地號 │ │ │ │7,710,045元 │├──┼───────┼─────┼──────┼──────┼─────────┤│ ⒉ │臺南市麻豆區麻│7007㎡ │2,100元/㎡ │3分之2 │7007*2,100*2/3= ││ │豆段1555-1地號│ │ │ │9,809,800元 │├──┼───────┼─────┼──────┼──────┼─────────┤│ ⒊ │臺南市麻豆區麻│859㎡ │2,100元/㎡ │3分之2 │859*2,100*2/3= ││ │豆段1555-3地號│ │ │ │1,202,600元 │├──┼───────┼─────┼──────┼──────┼─────────┤│ ⒋ │臺南市麻豆區麻│764㎡ │2,100元/㎡ │3分之2 │764*2,100*2/3= ││ │豆段1555-6地號│ │ │ │1,069,600元 │├──┼───────┼─────┼──────┼──────┼─────────┤│ ⒌ │臺南市麻豆區 │446.92㎡ │2,300元/㎡ │3分之2 │446.92*2,300*2/3= ││ │興國段575地號 │ │ │ │685,277元 │└──┴───────┴─────┴──────┴──────┴─────────┘附表二:

┌──┬───────┬─────┬──────┬──────┬─────────┐│編號│ 土 地 座 落 │土地面積 │ 公告現值 │原告請求移轉│ 計 算 式 ││ │ │ │(新臺幣) │之權利範圍 │(元以下四捨五入)│├──┼───────┼─────┼──────┼──────┼─────────┤│ ⒈ │臺南市山上區北│1808㎡ │1,100元/㎡ │2分之1 │1808*1,100*1/2= ││ │勢洲段705地號 │ │ │ │994,400元 │├──┼───────┼─────┼──────┼──────┼─────────┤│ ⒉ │臺南市山上區北│439㎡ │1,100元/㎡ │2分之1 │439*1,100*1/2= ││ │勢洲段705-2地 │ │ │ │241,450元 ││ │號 │ │ │ │ │└──┴───────┴─────┴──────┴──────┴─────────┘附表三:

┌──┬───────┬─────┬──────┬──────┬─────────┐│編號│ 土 地 座 落 │土地面積 │ 公告現值 │原告請求移轉│ 計 算 式 ││ │ │ │(新臺幣) │之權利範圍 │(元以下四捨五入)│├──┼───────┼─────┼──────┼──────┼─────────┤│ ⒈ │臺南市官田區番│5359㎡ │8,500元/㎡ │全部 │5359*8,500= ││ │子田段732地號 │ │ │ │45,551,500元 │├──┼───────┼─────┼──────┼──────┼─────────┤│ ⒉ │臺南市善化區茄│5198㎡ │2,400元/㎡ │全部 │5198*2,400= ││ │拔段二小段56地│ │ │ │12,475,200元 ││ │號 │ │ │ │ │├──┼───────┼─────┼──────┼──────┼─────────┤│ ⒊ │臺南市善化區茄│3617㎡ │2,400元/㎡ │全部 │3617*2,400= ││ │拔段二小段77地│ │ │ │8,680,800元 ││ │號 │ │ │ │ │├──┼───────┼─────┼──────┼──────┼─────────┤│ ⒋ │臺南市善化區茄│2525㎡ │2,200元/㎡ │全部 │2525*2,200= ││ │拔段882地號 │ │ │ │5,555,000元 │├──┼───────┼─────┼──────┼──────┼─────────┤│ ⒌ │臺南市官田區西│572㎡ │640元/㎡ │全部 │572*640= ││ │庄段193-1地號 │ │ │ │366,080元 │└──┴─────────────────────────────────────┘附表四:

┌──┬────┬──┬───────────────┬─────────┐│編號│ 原告 │房份│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 │ │比例│ (新臺幣) │ (新臺幣) │├──┼────┼──┼───────────────┼─────────┤│ ⒈ │林貞期 │1/45│94,341,752元*1/45=2,096,483元 │21,790元 │├──┼────┼──┼───────────────┼─────────┤│ ⒉ │林家慶 │1/45│94,341,752元*1/45=2,096,483元 │21,790元 │├──┼────┼──┼───────────────┼─────────┤│ ⒊ │林志隆 │1/30│94,341,752元*1/30=3,144,725元 │32,185元 │├──┼────┼──┼───────────────┼─────────┤│ ⒋ │林世崇 │1/30│94,341,752元*1/30=3,144,725元 │32,185元 │├──┼────┼──┼───────────────┼─────────┤│ ⒌ │林翔生 │1/30│94,341,752元*1/30=3,144,725元 │32,185元 │├──┼────┼──┼───────────────┼─────────┤│ ⒍ │林永澤 │1/15│94,341,752元*1/15=6,289,450元 │63,271元 │├──┼────┼──┼───────────────┼─────────┤│ ⒎ │林晉輝 │1/30│94,341,752元*1/30=3,144,725元 │32,185元 │├──┼────┼──┼───────────────┼─────────┤│ ⒏ │林明璋 │1/30│94,341,752元*1/30=3,144,725元 │32,185元 │├──┼────┼──┼───────────────┼─────────┤│ ⒐ │林永哲 │1/12│94,341,752元*1/12=7,861,813元 │78,913元 │├──┼────┼──┼───────────────┼─────────┤│ ⒑ │林榮三 │1/12│94,341,752元*1/12=7,861,813元 │78,913元 │├──┼────┼──┼───────────────┼─────────┤│ ⒒ │林文毅 │1/12│94,341,752元*1/12=7,861,813元 │78,913元 │├──┼────┼──┼───────────────┼─────────┤│ ⒓ │林宏哲 │1/3 │94,341,752元*1/3=31,447,250元 │288,760元 │├──┼────┼──┼───────────────┼─────────┤│ ⒔ │林洪桂芳│1/30│94,341,752元*1/30=3,144,725元 │32,185元 │└──┴────┴──┴───────────────┴─────────┘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