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5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佳靜、李世緯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萬7,252元【計算式:84.11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萬3,200元(上開土地公告現值)+20萬4,800元(臺南市○○區○○里○○街○○○號建物課稅現值)=299萬7,2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