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5號原 告 高乙升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