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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1號原 告 社團法人臺南市小北商場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正雄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市場處間確認利息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3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裁判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