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0號原 告 國立臺南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宗顯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富誠間請求返還使用借貸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分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返還起訴狀附表所示物品,備位請求被告給付該物品殘餘價值109,173 元,應為選擇之請求,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返還之物品殘餘價值核定為109,1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