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2,8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