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2號原 告 吳秉儒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乃局、陳采帘、陳采帘即上豪商務旅舘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日期: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