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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3號原 告 姜㦤庭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被 告 吳慶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7,360元(計算式: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於106年1月公告現值760元/平方公尺×面積2,786平方公尺=2,117,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