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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1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被 告 吳仙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