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2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任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6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