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炳郎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86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